电动车为超近路被撞翻,受伤还要担全责
11月15日20时13分许,在长寿化中大道发生一起小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,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受伤。据了解,电动车驾驶员熊某某驾驶渝AYE***号电动车搭一乘客从晏家往川维方向行驶,行驶至化中大道福安药业路段时,熊某某为超近路左转弯从中央隔离墩横穿马路,结果与同向直行的杨某某驾驶的川MNE***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,致两车受损,电动车驾驶员熊某某和电动车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。
小车驾驶人称:行驶过程中,前方右车道的电动车突然左转弯,自己根本来不及避让,直接就撞上了。当事人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有关“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”之规定。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四)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,伸手示意,不得突然猛拐,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;负全部责任。
长寿交警提示:驾驶车辆一定要按照交通规则行驶,拐弯处要留意后方车辆,不要随心所欲想转就转,千万不要为了超近路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编辑来源:长寿交巡警
页:
[1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