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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15日17时40分,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B89***的轻型货车,行驶至河泉路一洋化工路段时,与李某某骑自行车发生碰撞,致李某某受伤,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据驾驶人黄某某称,他驾驶的轻型货车,行驶至该路段转弯时,由于阳光格外刺眼使得他短暂“失明”了,没第一时间看到从路口骑自行车过来的环卫工人,导致了事故的发生。
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有关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三)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”之规定,负此事故全部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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