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
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
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
区政府发布通告
自2020年7月28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半年的
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
据了解此次违法建设集中治理目标任务是力争整治各类违法建设18万㎡以上
资料图
各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,区政府各部门,有关单位:
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,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》《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》(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)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,区政府决定,自2020年7月28日起,在全区开展为期半年的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治理内容:长寿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违法建设。重点治理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(构)筑物,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(构)筑物。
二、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,特别是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房屋建(构)筑物,擅自占绿毁绿的,坚决实施“即查即拆”,以“零容忍”态度第一时间完成拆除;对存量违法建设坚持实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。
三、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,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。违法建筑未消除前,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告知,及时对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登记进行限制。
四、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、登记、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,公安、文化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;已经办理的,依法撤销。
五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水、供电、供气服务;已经提供的,依法撤销。
六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。各街镇、经开区、高新区服务中心是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主体,依法负责防违控违拆违工作的具体实施。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,大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。村(居)民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、劝阻、举报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,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。对监督管理不力或袒护违法行为的责任人,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七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实施,依法整改;已建成的违法建筑,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,逾期未拆除的,依法予以强制拆除,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八、单位或者个人,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,主动消除违法建设后果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。
九、广大干部群众应主动监督、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,支持和配合拆违控违工作。违法建设举报电话:40665281。
十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妨碍、阻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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