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 况某某驾驶渝DR00**号小型普通客车 沿河泉北一路从齐心大道往齐心西一路方向行驶 至河泉北一路五洲路口时 与黄某某驾驶的渝BKV9**号普通二轮 摩托车发生碰撞 致黄某某受伤、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
经民警现场勘查后 调取该路口的视频得知 小车渝DR00**小车左转时未避让直行的摩托车 而摩托车驾驶速度又过快 来不及避让转弯车辆 两车便撞到了一起 万幸的是摩托车驾驶员佩戴了安全头盔
不然后果不堪设想
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 有关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的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三)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”之规定 负主要责任
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 有关“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”之规定 负次要责任
长寿警察蜀黍有话说:“转弯让直行”也并不意味着直行车辆可以在通过路口时不观察、不减速。无论何时何地,谨慎驾驶才是万全之策,别让自己成了别人眼中反面的“前车之鉴”,毕竟,安全才是最重要的。
编辑来源:长寿交巡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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