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
都是转弯车辆不让直行引起的,
转弯车辆不仅车损严重,
还得承担责任。
这,怪谁?
【01案例一】 2019年6月19日17时许,陈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,沿长寿区轻化路由东往西行驶,至中友钢材大门处左转弯时,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CA***的小型轿车相撞,致陈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当时,陈某某拉了一车废弃物,在路口左转弯时,根本没有任何让行的意识,径直撞上张某某驾驶的直行车辆。
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:“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”之规定负全部责任;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。
【02案例二】 2019年6月4日6时许,黄某驾驶电动车在罗岩村路段左转弯时,与胡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5****的小型客车碰撞,致两车部分受损,黄某受伤。
事故发生后,交巡警六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,所幸电动车驾驶员黄某仅受轻伤。据了解,黄某在路口转弯处,没有注意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,才导致事故的发生。
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:“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三)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”之规定,负主要责任。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: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”之规定,负次要责任。
小编提醒:
车辆在路转弯时,
要一慢二看三通过,
不可图一时之快,
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!
来源长寿交巡警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