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员卡仅1年有效期,重新激活要收费888元?近日,区消委会调处一起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侵权案。
2019年11月,吴女士以3333元的价格在某美容店办理了一张价值6666元的钻石贵宾卡,可享受光子嫩肤、水缸蒸浴、面部提拉等项目。会员卡背面有一行小字“非原价办理会员卡,需要在一年内消费,过期失效”。
去年由于疫情,吴女士没有进店消费。今年初,再次消费时,却被告之“已过期”。要么缴费888元激活,继续享受5折优惠,要么剩余金额只能按照原价消费。吴女士不服,向区消委会投诉。
区消委会认为,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侵权案。会员卡的有效期不应由商家单方设置,店方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。商家“办理时已有合同约定”的说辞,不具法律效力。商家要么全额退款,要么继续提供卡内余额相应的美容服务。
区消委会秘书长蒋耀锋表示,2011年,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等多部门就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》。意见指出,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,属于商业预付卡。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,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。本案中,美容会员卡属于不记名商业预付卡,至少有3年有效期。此外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。商家的行为大幅缩短了消费者的消费时限,虽然进行了所谓的“提前告知”,但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,属无效条款。
最终,商家向吴女士赔礼道歉,继续按之前约定提供服务。
编辑来源:长寿手机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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